热门搜索: 两会 四中全会 五四 总结 五一
微信登录 | 手机登录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在检察职能发展不均衡、内部专业化办案机制及外部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案件质效和队伍专业化素能有待提升等一系列问题下,需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积极探索“四大检察”审查、调查、侦查相融合机制,实现监督的刚性和法律不打折扣的被执行。
审查、调查、侦查虽然是检察、监察或者行政机关、公安等机关不同的职能,但是刑事诉讼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立案侦查的职责之外,第175条还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自行侦查的职责,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具备调查和侦查的权力,检察官要用足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应当要具备审查、调查、侦查(以下简称“三查”)融合的能力。法律给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作为检察人员具有“三查”融合的职业能力,是行使法律监督和检察为民的必备素能,才能更好实现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的价值和法律监督的职责。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本文标题:审查调查侦查在四大检察中融合的浅思
链接地址:http://www.haowensou.com//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98552.html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