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勤政意识,培养爱岗敬业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每季度发放一次,考核结果将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奖金奖励挂钩。每季度绩效奖金为3180元。
第四条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95(含)分以上为优秀,85(含)-95分为良好,60(含)—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考核的标准是:
德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
(三)有良好的社会公德,爱护集体荣誉,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四)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全局意识。
(五)依法行政,求真务实,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能
(一)具有与本职位相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技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了解与本职位相关的工作程序,掌握本领域最新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