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xx队伍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2023-08-31 446

市xx队伍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市xx队伍各级的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武警及xx队伍、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单项采购可称为采购项目。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工程,是指各级部队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信息化服务、车辆维修、保险、检测、基本建设中的勘察、造价、设计、监理、审核结算服务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不论资金来源,各级单位采购行为均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采购管理范畴,执行当地财政关于采购管理的制度、规定及有关文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本级采购,予以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xx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采购领导小组),在本级党委领导下负责采购工作的管理。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部门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部门长担任,成员由司、政、后、防四部门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

采购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六条xx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管理和监督本级采购活动,审核采购申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处理采购投诉。审核批准下级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

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工作职责: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工作,在领导小组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采购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监督本部门采购工作。

第七条xx局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后勤部门。采购办主任由后勤部门长兼任,成员由审计员、财务科、项目承办人、采购办内勤等组成。司、政、后、防四个部门以及基建部门有采购项目时派出项目经办人参加本级采购办,外聘一名法律顾问负责采购工作相关法律事务。

采购办组织机构

主任:

成员:

第八条xx局采购办主任工作职责:负责采购办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组织协调分配本级采购工作任务。批准公告公示内容、标书、签发中标通知书、审查合同,管理工程决算、结算,监督合同执行。

财务科负责审核监督采购预算的执行、联系本级财政审批采购组织形式、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付款报销等工作。

审计员负责对本级项目的前期立项资料进行审核,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组织项目结束后的审计工作。负责大队级以下单位各类采购或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和决算等的审计工作。

项目承办人由采购办主任指派后勤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在采购办主任领导下直接负责监督、管理采购项目活动,指导有关单位按标准制定采购文件、按程序完成采购项目、按规范收集内业资料。

采购办内勤负责采购档案的收集、保管。出具采购档案材料清单。

第九条司、政、后、防四个部门以及基本建设部门等单位按经批准的预算提出采购需求,为采购需求部门。

采购需求部门工作职责:派出项目经办人,根据已批准的预算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需求和技术标准后提出采购申请,提供采购单价、需求和参数等采购技术资料,配合有关单位制作标书,拟定合同,执行项目合同,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办理付款结算,出具验收意见。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采购业务指导及审计监督。

项目经办人工作职责:在采购需求部门的领导和采购办的业务指导下,具体经办采购项目。

支队将成立询价小组,对不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进行公开询价。

询价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询价小组工作职责:在不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中,要公开进行询价,根据需求,至少要组织三家以上供货商进行报价,最后采取价格最低的供货商,并形成材料存档。

第十条大队成立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大队领导为组长的采购小组。

采购小组工作职责:接受支队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贯彻执行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并执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已批准的预算向本级财政有关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限额提出采购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按标准向支队采购办上报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单价、需求和参数等采购技术资料,配合有关单位制作标书。批准公告公示内容、标书、签发确认中标通知书。拟定合同,执行项目合同,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办理付款结算。处理采购投诉。接受审计、纪检监督。

第三章程序与流程

第十一条xx局采购限额标准,按同类标的年度预算计算:货物类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或工程类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采购办在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采购。如地方政府的采购限额标准低于此标准,则执行地方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采购,按财务审批权限执行。自行采购的项目需招标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单价5万元以下)、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显示设备、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速印机、空调机、传真通信设备、通用摄像机、各类办公用品等执行政府协议采购的项目,不受采购限额限制,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年度需求,在年度预算批准后统一提出采购计划,由采购办实施采购。未列入年度需求,不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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