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供销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县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县供销社监事会工作制度化建设,根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党组领导下,坚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全面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县供销社监事会由县供销社监事、企业监事、成员社监事、社外监事组成。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监事实行单位增(替)补制,其增(替)补程序是:
(一)增(替)补单位向县供销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增(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等;
(二)经组织人教股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全体会议上履行增(替)补程序。
第四条 县供销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