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供销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县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县供销社监事会工作制度化建设,根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党组领导下,坚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全面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县供销社监事会由县供销社监事、企业监事、成员社监事、社外监事组成。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监事实行单位增(替)补制,其增(替)补程序是:
(一)增(替)补单位向县供销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增(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等;
(二)经组织人教股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全体会议上履行增(替)补程序。
第四条 县供销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供销社监事会职责:
(一) 服务中心工作。在县供销社党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 行使监督职责。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县供销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和全国总社、区社、市社下达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联系实际,准确了解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四) 监督社有资产。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五) 指导系统工作。对成员社监事会工作进行指导,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作用,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 指导企业监事会工作。加强对东合资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直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七) 推进组织建设。通过政策推动、典型示范、落实责任、分级分类指导,不断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监事会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