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区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五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章 监事会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X市X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委,为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和派出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监事会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和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监事会主席、专(兼)职监事的推荐、选派、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检查并督促监事会履职尽责,督促其做好重大事项、专项工作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事会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有监事会的企业应当设立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
第十条 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出资监管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动态监督和全面监督,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区国资委报告重大监督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