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就业创业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主抓,部门统筹、以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各系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提高我校就业创业工作水平,制定本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各教学系的就业创业工作进行考核及奖励。
第三条考核标准由学校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确定主要内容,制定年度指导目录,新增工作或者重点工作可以在中期调整纳入。
第四条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及奖励的支持经费纳入学校专项经费管理,系就业创业经费年度预算为25万元/年,分为基础就业创业经费+奖励就业创业经费,基础就业创业经费=每系就业创业工作经费20000元+每名毕业生10元配备,剩余部分用于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和奖励。
第二章就业率考核
第五条学校根据各系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进行实绩考核并给予奖励。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就业人数/毕业生人数×100%,初次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就业人数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数据为准,与就业证明材料一致。
第六条就业率奖励办法为:初次就业率≥90%,按每名就业毕业生奖励10元就业创业经费给予奖励;初次就业率≥95%,按每名就业毕业生奖励12元就业创业经费给予奖励。
第三章就业创业工作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