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专业学生志愿工作。
第三条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五条学校团委领导、协调本校各级团组织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
第七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八条学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德育学分管理。
第九条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校、系团组织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