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xxxx学校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得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临床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行为,以及在校外发生的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纪律处分自处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违纪处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学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破坏校园正常秩序,危害学校环境安全、稳定,扰乱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破坏、污损环境,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按印迹或违章张贴广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馆、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污物、火种,或酗酒滋事,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退还款物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50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盗窃或者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敲诈、勒索别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进行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凡组织参与赌博、打麻将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参与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及其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对参与上述活动者,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涉恐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期间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饮酒被发现,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及以上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引起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予以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损坏花草树木、文物、纪念物或残害珍稀野生动植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