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配合农业综合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
(一)监督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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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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