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反拐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反拐工作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反拐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拐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规划反拐国际合作。
第五条反拐厅际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厅、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厅、市通信管理局、市民族宗教委、市民政厅、市司法厅、市财政厅、市人社厅、市住建厅、市交通运输厅、市农业农村厅、市商务厅、市文化和旅游厅、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信访局、市民航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会、市关工委、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六条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制定本单位反拐工作方案,细化落实《行动计划》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各1名,总召集人由公安厅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八条市公安厅是反拐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厅刑侦总队,承担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九条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级反拐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本地的反拐工作。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由本级公安机关作为牵头单位,并在公安机关设办公室承担反拐日常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和成员名单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上一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人员发生调整的,及时将新名单报送上一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上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反拐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反拐工作跨地域多部门合作,主要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市地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就拐卖人口犯罪预防、打击及被拐卖受害人解救、救助、安置和康复等环节开展合作。
第十三条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沟通联络,共同做好反拐、防性侵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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