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园区设立。化工园区设立应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坐标,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及以上,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 园区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或技术规范,满足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新建化工园区严禁在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1公里范围内选址。
第五条 园区规划。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内无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食品行业等轻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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