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普志愿者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
2025-12-09 234

市科普志愿者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

为促进XX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科普志愿者管理与服务,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明确志愿者责任义务,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本守则旨在为科普志愿者参与服务活动提供清晰指引,构建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科普志愿服务体系,推动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发展。

一、科普志愿者的基本权利

科普志愿者在参与由XX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组织发起、组织或认可的科普志愿服务活动中,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是获得尊重的权利。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劳动成果、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歧视、侮辱志愿者。服务单位应营造平等、友爱、互助的服务氛围。

二是获得保障的权利。服务单位应提供与服务活动内容相适应的必要培训,使志愿者掌握基本的服务知识与技能。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中,服务单位应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物资及交通、餐饮等基本保障。

三是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志愿者有权了解服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要求、潜在风险及组织机构资质等。

四是自主选择的权利。志愿者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兴趣、专业知识和工作生活安排,自主选择参加服务项目,有权拒绝超出约定范围或明显不合理的服务要求。

五是获得记录与证明的权利。志愿者在完成服务后,有权要求服务单位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本市指定的平台,如实记录其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结束后,经志愿者申请,服务单位应出具统一格式的志愿服务证明。

六是提出建议与监督的权利。志愿者有权对市科协及服务单位的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通过正规渠道反映情况。

七是获得激励与表彰的权利。志愿者有权参与市科协及相关单位组织的星级评定、评优表彰等活动。根据服务时长、服务质量及社会效益,获得相应的精神激励与适度物质激励。2025年,本市将完善科普志愿者积分兑换激励机制。

八是自愿退出的权利。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与服务时,有权提前向服务单位提出退出申请,服务单位应予以准许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科普志愿者的基本义务

科普志愿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自觉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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