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师德师风培训会上的发言:依法执教,共创法制平安校园
我应学校领导的委托,借我校师德师风集中学习的机会,向大家谈谈依法执教的一些看法,对教育部制订的部门规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行解读,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教育惩戒易与体罚、变相体罚相混淆,导致实践中许教师不会、不敢、不愿行惩戒权。
一、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究竟有何不同?
首先,行为目的不同。教育惩戒是基于育人目的,对违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并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则往往以教师个人情绪和好恶为主导,惩罚目的大于矫治目的。其次,行为程度迥异。教育惩戒应选择符合学生过错的相应惩罚力度,且遵循法律法规,而体罚和变相体罚通常是超过合理限度,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理。这两者的目的和程度均不同。
二、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
教师推搡击打学生的行为属于体罚吗?罚学生写一千遍的“我再也不吸烟了”,属于变相体罚吗?我国现行法律对体罚和变相体罚没有明确界定,但教育部于2020年12月23日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