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运营,发挥长效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民政部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 政策规定》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社会力量兴建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全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工作。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每一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都应具有无障碍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五条 由自治区福彩公益金资助建立的日间照料中心,在当地福彩公益金配套的基础上,建设标准应当以社区人口数量确定。
社区人口x万以内(不含x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xxx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xx张。
社区人口x万至x.x万(不含x.x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xxx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xx张。
社区人口x.x万至x万(不含x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xxx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xx张。
社区人口为x万人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xxx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xx张。
第六条老旧社区可通过新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办公设施和居民活动场所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事、综合利用。
第三章 功能设置、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功能设置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应当具备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入户服务、保健康复、法律维权、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有条件的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不断拓展服务项目。社会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安全消防等相关设备和
设施。
第八条 服务对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的xx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失独、特困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
第九条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健康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棋牌、歌舞、书画、图书等服务。
(四)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条 服务方式:
(一)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失独老人,长期生病卧床及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三)信息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采取信息化服务方式,通过xxxxx便民为老服务平台,为社区照料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办法。中心设施建设、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基本运营经费、困难老年群体服务补贴等由各级政府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