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细则
2024-06-18 34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试行)的通知》(x市住建函〔xxxxxxxx号)、《x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推行“评定分离”工作指引的通知》(x市住建函〔xxxxxxxx号)、《关于印发<xxx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xx住建〔xxxxxxx号)要求,为在局日常工程招投标中顺利开展“评定分离”定标环节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我局负责的采用评定分离办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组建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

(一)开标前由局会议在局领导班子成员中随机委派3名成员,并在“评定分离”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确认表中签字确认,组成当次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附件1)。

(二)招标内控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事务组,办公室主任由综合事务组组长兼任,由综合事务组及实施招标的业务部门各安排一名固定人员协助工作。

(三)招标内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并确定组长及组员名单,确定招标人评标代表名单;

2.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及名单;

3.确定定标因素、方法等细则。

(四)招标监督小组由领导小组组建。在工程项目开标前,监督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从局纪检干部中选取2人、从熟悉建设工程的局业务骨干中选取1人(共3人)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并确认1人为监督小组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名单确定后,领导小组在招标监督小组委派单上签字确认(附件2)。

招标监督小组对评标代表名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开标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如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

(五)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在行使职责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中两个及以上角色。

2.领导小组会议不得讨论含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中影响定标结果的实质内容。

3.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集体表决确定,领导小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该被记录在案﹐表决事项需经领导小组总人数的2/3以上(含本数)同意后方可确定。

三、组建“评定分离”成员名册

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各工作组组长及各工作组熟悉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局在职在编人员组成,共29人(名册详见附件3)。

四、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含本数),当次定标委员会组长由领导小组从当次选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中选定。当次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从成员名册(除当次领导小组成员及负责当次招标项目的分管领导外的)中按步骤随机选取。

(二)定标委员会由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当次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当次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选取确定后,需经当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总人数的2/3以上(含本数)表决同意,并在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签名确认(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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