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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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1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2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3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4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5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建设秩序,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提升村庄风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xx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村民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切实提高审批质量与服务效率。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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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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