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2-03-11 368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和任务要求,根据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XX〕52号)、省委《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发〔20XX〕16号)、市委《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榆办发〔20XX〕2号)和**市纪委关于印发《**市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榆纪办发〔20XX〕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系统、本机关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纪委、监察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纪委、监察委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领导班子及成员责任清单,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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