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2024-04-23 493

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县政府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公务车辆是指为机关所有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轿车、越野车等车辆。

第三条机关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车管人员应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调配,确保机关公务用车顺利运转。

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实行“一人一车制”。车钥匙统一由后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或私自利用备用钥匙出车。

第五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责任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移交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六条县委、县府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公务车辆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办公室不予安排。

第七条机关公务车辆每车配备《车辆行驶记录薄》《车辆维护、保养、加油记录薄》,供驾驶员记录车辆使用详细情况,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并于每月1日将《车辆使用记录表》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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