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4-04-09 303

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直机关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xxx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对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其中涉及本系统以外的科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区党工委组织部同意后方能列入计划。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区党工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履行相应备案程序。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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