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2024-04-09 340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x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我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区xxx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接待分工

 

第五条根据接待对象层级、任务等情况,实行分级对口接待。

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以及需区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通知,应当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上报区xxx办公室,客情信息应包括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抵离方式、时间、活动主要内容等,并附派出单位公函。

 

第三章接待审批

 

第六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禁止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异地部门间无关紧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八条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接待单位应按照接待分工,严格规范接待审批。

(一)我区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实行对口签批。区xxx办公室接到市级以上领导工作组来区通知,先报告区分管副主任,沟通相关事项后,印发值班快报。

(二)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负责接待的来宾由本单位责任领导签批。

(三)专项活动的接待任务由承办单位报区分管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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