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2024-03-29 903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xx年工作要点,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我市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情况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认真履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基本实现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定目标。全市已完成第二次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共有陆生脊椎动物xx多科xxx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xx目xx科xx种,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xx科xxx种。强化野生动物种群和栖息地保护,在鹰嘴界、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了红外摄像机监测点,建设了辰溪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通道玉带河中华秋沙鸭栖息保护地和两江口省级候鸟保护站。全市批准许可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xxx家、经营单位xxx家,其中,部分人工繁育项目属于扶贫产业,涉及贫困户分红达xxxx人。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共刑事立案xxx起,行政立案xx起,处理xxx余人,收缴野生动物x万余只,放生万余只,救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xxx余只(头)。

《决定》出台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行动,认真贯彻执行《决定》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传达学习《决定》,在餐饮店、集贸市场、养殖场等重点场所张贴宣传《决定》。疫情防控期间,县市区严格落实“一封控四严禁”,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场所封控工作,同时严厉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和运输行为。

二、贯彻落实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责任落实还有差距

保护规划欠缺和经费保障不到位。法律第五条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经费,第十九条对补偿野生动物活动造成的损失作出规定。调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市县财政没有按要求列支专项野生动物保护经费。对于野生动物活动造成的损失,县市区政府没有建立补偿机制,补偿不足、不到位现象较为普遍。

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决定》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涉及林业、公安、市场监管、交通、邮政、海关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明,甚至推诿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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