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雨雪冰冻天气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函
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雨雪冰冻天气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稳定,全力应对低温寒潮,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经营者要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禁止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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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雨雪冰冻天气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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