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4-03-14 459

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级部门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盗窃、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学生非正常死亡,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负面舆情等的安全事故。其余行政、教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国际交流等工作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等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盗窃等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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