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案件注销、撤销管理制度
2024-02-19 830

关于印发《XXX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案件注销、撤销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支队各大队、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注销、撤销案件与省信用平台对接,规范注撤销流程,及时准确公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等,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注销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支队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xx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案件注销、撤销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5日

 

 

XXX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案件注销、撤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注销、撤销案件与省信用平台对接,规范注撤销流程,及时准确公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等,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注销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支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案件应本着“严格规范、慎重撤注销”的原则,对确需撤注销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经办机构(大队、处罚中心)和支队政策法规科要切实加强案卷撤注销审核,严格对案件基本信息、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执法环节进行把关,确保案件撤注销合法规范。

第三条对确需注销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经办机构要线下填写《案件注销审批表》(见附件1),经政策法规科和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支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会议同意注销的,由案件经办机构将《案件注销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上传到部省共建系统,提出案件注销申请,由政策法规科书面审查后予以注销。

第四条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撤销。确需撤销的,由案件经办机构提出初步意见,政策法规科审核,先行提交案件分析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支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第五条拟撤销案件经支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由案件经办机构通过部省共建系统在线制作《关于撤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决定》(见附件2),详细填写案件撤销原因,加盖行政执法专用章后送达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决定有被生效司法裁判、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无效的,可直接将司法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上传到部省共建系统。

第六条加强案件注撤销的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科每月通报一次当月案件注销情况,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强化风险防控。

第七条案件经办机构不得擅自注销、撤销案件。对于发现未经批准程序违规注销、撤销案件以及因案件超期、工作失误形成错案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问题,由支队监察室按照《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追责。

第八条案件经办机构要将注销、撤销案件卷宗要及时归档。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注销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案件注销审批表

   2.关于撤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决定

附件1

案件注销审批表

案件来源

        

原立案号

 

案由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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