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内关爱实施细则(试行)
为增强党员荣誉感、归属感和使命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感召力和向心力,汇聚**高质量发展强大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普遍关爱
第一条 政治上关心关爱。
(一)颁发纪念证(章)。对党龄达到50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依据荣誉性纪念章颁发权限,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证书或纪念章,激励始终争做“四个合格”党员。
(二)为党员过“政治生日”。在党员入党纪念日,党支部或者党小组采取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入党志愿书等方式,为党员过“政治生日”。推行党员“政治生日”组织部门发送慰问短信或组织寄语。
第二条 思想上关心关爱。
(一)开展党员谈心谈话。在培养发展入党和党员转接组织关系、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党员岗位变动时,党组织应当派人与其谈心谈话,给予鼓励鞭策。党支部和党员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二)及时进行提醒帮助。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参加组织生活不正常、工作“庸懒散浮拖”、群众反映较差的,党组织应当及时谈话提醒,加强教育帮助。
第三条 工作上关心关爱。
(一)提供岗位教育培训。市、市(区)每年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党员、干部到知名高校、先进地区开展专题培训。党组织合理安排党员参加入职、岗位、晋职等培训,鼓励支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
(二)大力澄清保护。正确对待信访举报问题,对经查核确属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恶意炒作和诽谤的,通过及时召开会议、媒体通报等方式,公开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第四条 生活上关心关爱。
(一)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困难党员、优秀党员等,党组织应进行走访慰问、开展座谈交流。
(二)完善重病探望机制。党员重病住院或生活困难党员生病的,党支部应及时探望,并视情报请上级党组织慰问。一年之内多次生病住院的,可以多次探望,一般不重复慰问。
(三)做好党员临终关怀。党员临终前,党组织应当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探望抚慰。党员去世后,党支部应吊唁慰问。其中,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老干部党员去世的,党支部应报请上级党组织或老干部部门吊唁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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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内关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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