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09-22 247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XX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XX府〔2023〕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和XX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的资金;(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五)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建的资金;(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内的其他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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