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公共文化发展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健全标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补助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农村地区倾斜。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物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