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3-08-21 292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县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县级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总量计划,开展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计划

第十条对县级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承储品种以稻谷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大米,稻谷(含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建立优粮优储机制,优质稻储备总量占本级储备规模的30%左右,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新定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在县主城区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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