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2023-08-20 413

党课讲稿: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这一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整个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认知和行动上的偏差,需要厘清。构建自治、法治、德治即“三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需要在组织架构上坚持整体论;在治理边界上处理好政府统筹和基层社会探索之间的关系,发挥政府助长和能促作用;在治理载体上因地制宜、自主探索,寻找彰显自治活力、法治精神和德治正气的有效载体。同时,还要发挥社会力量的“点睛”作用,将这些要素激活,使基层治理体系运转起来。因此,如何突破自治、法治与德治简单组合的方式,走向高质量的“三治”结合乃至融合,是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题中之义,而且是题中之要义。

区分村庄类型,精准综合施治

“三治”整体高效能的实现,不是把自治、法治、德治机械式“合”在一起,而是要根据村庄类型采取不同的组合方式“融”在一起,实现“1+1+1>3”。为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凝聚程度的高低可以把我国农村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即经济发达的高凝聚农村、经济发达的低凝聚农村、经济欠发达的高凝聚农村和经济欠发达的低凝聚农村。这四种类型的农村资源禀赋不同、社会团结程度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特点补足弱项、巩固强项,从而实现治理资源的最优配置。

一是经济发达的高凝聚农村要强法治。该类型农村的集体经济一般比较发达,村民的自治意识强、共同体意识强,多分布在东南沿海一带。但是,这类村庄偶尔会出现宗族势力干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现象。因此,针对这种自治和德治都比较成熟的农村需要在法治层面上加强,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推动乡村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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