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2023-08-10 300

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和社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2020〕6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市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全省、全市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具体负责所辖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章人员配备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或依法选举社区“两委”成员等方式配备。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由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社区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计划,申报名额,市上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依法选举的社区“两委”成员,镇街党(工)委、镇政府(办事处)要严把人选标准和资格条件,报经区县、开发区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后组织选举,当选的“两委”成员由镇街党(工)委、镇政府(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任期内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

第六条按照总量监管、控超补缺、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工作任务等因素,在社区工作者总体规模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实行员额管理。1000户以下的社区不超过10名社区工作者;1000-3000户的社区核定10-15名社区工作者;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最多不超过20名。

第七条各区县、开发区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工作者考取社会工作职称,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鼓励“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逐步推进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

第八条各部门、镇街不得随意借用社区工作者,确需借用,须经区县、开发区组织、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社区工作者出现辞职、调整、变动时,原则上应征求区县、开发区组织、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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