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2023-08-10 357

XX县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监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农林局农经站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核算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集体资产经营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社管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社监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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