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向市国资局负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局依法向其他国有企业(含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提出监事的人选,推荐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人选。
第三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成立监事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向市国资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 市国资局确定的一级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市国资局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国资局备案,其他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局委派。监事会主席按照组织管理权限任免。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局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对市国资局确定的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上级党组织审查,依照组织管理权限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由一级国有企业董事会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并报市国资局备案。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对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会中的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国资局审查,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 对于人数较少的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经审批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即可。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