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X〔2022〕X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由本集体全体成员组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