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干部考核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激励和引导各级干部解放思想、奋发进取,履职尽责、真抓实干,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河北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冀干考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
第三条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全面、简便有效;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市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每年年末启动,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省综合考核办法明确的考核内容为基本遵循,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全面了解领导班子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全面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情况,突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XX篇章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成效。
第六条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定量考核、定性评价和加减分项。
(一)定量考核
1.县(市、区)、市直部门定量考核(70%权重)。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框架设置考核内容,包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大类指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各县(市、区)包括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25%权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XX篇章(9%权重)、实施重大专项工作(8%权重)、保障发展安全(8%权重);对市直部门包括职能工作(15%权重)、重点任务(25%权重)。全面深化改革(县﹤市、区﹥5%权重,市直部门10%权重)。全面依法治国,对县(市、区)包括法治XX建设(5%权重);对市直部门包括法治XX建设(5%权重)、平安XX建设(5%权重)。全面从严治党,对县(市、区)包括党风廉政、组织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党管武装(共10%权重);对市直部门包括党风廉政和机关党的建设(共10%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