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与学校组织或者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的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可转化相应学分。创新创业学分性质等同于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章创新创业成果内涵
第三条创新创业成果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和学校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二)学生参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相关的科技与专业技能竞赛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并获得相关奖项;
(三)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
(四)学生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其它科研成果转化等。
(五)学生取得由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六)学生参加创业论坛、讲座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并有可展示的成果。
(七)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公司,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
(八)其它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类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管理
第四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创新创业成果认定工作,教务处、学工部、校团委、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同单位。各系负责本系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条同一项目不累加学分,只记最高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对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创新创业学分的转化程序
第七条每年11月份,学生本人填写《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学分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所在系。
第八条各系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项目进行汇总,报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九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系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最终审定,结果反馈各系,由教务处具体负责成绩录入等后续工作。申报材料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保管。
第五章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转化标准
第十条学生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和学校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学分转化标准见表1。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相关的科技与专业技能竞赛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并获得相关奖项,学分转化标准见表2。
第十二条学生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项目结题、成果鉴定、科技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的,学分转化标准如下:
(一)学生参加科研项目,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结题,并提交结题证书,学分转化标准见表3。
(二)学生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有证书的,学分转化标准见表4。
(三)学生拥有专利或者科技成果实现了转化的,学分转化标准见表5。
第十三条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分转化标准见表6。
第十四条学生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计1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培训或者职业生涯规划设计等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每次计0.5学分;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讲座或者相关学术报告,且提交每次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报告的,每次计0.2学分;由学校组织学生到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实习基地或就业市场等地考察学习且每次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考察报告的,每次计0.2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为企业创办人(创业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合伙人创办企业或者开展创业项目,且企业或者项目成功运营,并能够提交营业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学分转化标准见表7。
第十七条学生有其它可以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项目和类别,相关系可以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六章创新创业学分的记录与用途
第十八条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学校在评优评先时,创新创业学分可以作为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学分申请表
表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分转化标准
主持
参与
排名1
排名2
排名3
排名4
排名5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