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关于职工休假待遇相关规定等,为维护干部职工休假权利,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第二章各类休假
第二条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在外地者可享受探亲假,休假前需向XX提交父母、配偶在外地长期居住或工作证明。
关系
假期
已婚
未婚
父母
20天
4年1次
1年1次
配偶
30天
1年1次
——
(二)原则上优先使用年休假进行探亲,当年度年休假休满后、再申请探亲假。
(三)假期计算: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探亲假应连续享受。探亲假在当年度未休的,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四)工资待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新录用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第三条婚假
(一)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假期10天。
(二)假期计算: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婚假应连续享受。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三)工资待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新录用试用期人员不享受婚假。
第四条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假
(一)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假为98天,延长生育假60天,共计158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可增加15天产假(不同时享受)。经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
(二)计划内怀孕流产(采取长期避孕措施失败的)视为产假,假期按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准。
(三)假期计算: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生育假期应连续享受。
(四)工资待遇: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男性工作人员陪产假
(一)男性工作人员陪产假15日。
(二)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需申请增加陪产假的,应提供女方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增加陪产假最多不超过10日。
(三)假期计算: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陪产假期应连续享受。陪产假应在子女出生六个月以内休完。
(四)工资待遇: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条育儿假
(一)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假期。天数按照三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
(二)原则上优先使用年休假进行育儿,当年度年休假休满后、再申请育儿假。
(三)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申请调整分配育儿假的,应提供对方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四)假期计算:育儿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育儿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不按照自然年计算。育儿假在子女周岁年度未休的,不再延续至下一周岁。
(五)工资待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护理假
(一)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原则上优先使用年休假进行父母护理,当年度年休假休满后、再申请护理假。
(三)假期计算:护理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护理假在当年度未休的,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四)需申请护理假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
(五)独生子女的认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或经XX通过个人档案、履历表等予以认定。
(六)工资待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条丧假
(一)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享受丧假,假期5个工作日。
(二)假期计算: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丧假应连续享受。丧假应在亲属去世之日起一个月内休完。
(三)工资待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带薪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可申请年休假。
参加工作
享受带薪年休假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满20年以上的
15天
(二)假期计算: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工资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1.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含提供家长会通知书、亲属就诊证明的事假);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且请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且请病、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如本年度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带薪年休假。
6.新录用试用期人员。
(五)年休假在自然年内(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集中安排也可分开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因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安排的,经权限领导审批,可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安排。工作人员本人申请年休假,应于拟休假日期5个工作日前提出休假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年休假申请表》,请假人员应到XX核实应休假天数、已休假天数后,再报请相关领导审批。请假获得批准后,应于休假日前3日向XX报备。
(六)工作人员应保障自身休假权利,定期主动向领导提出休假申请。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多次未予以批准的,可申请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工作人员,一般于次年3月底提交申请。申请支付5天以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提供不少于2次的领导未批准《年休假申请表》,每张签批时间间隔不低于3个月;申请支付5—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提供不少于3次的未批准《年休假申请表》,每张签批时间间隔不低于3个月。工作人员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事假
(一)本着事前请假、事后销假的原则,按程序请假。需续假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报权限领导审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记入《考勤簿》,不作为事假记:
1.女同志进行产前检查的;
2.女同志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每天一个小时的喂奶时间;
3.学生家长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的;
4.陪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医院就诊,需提供家人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复印件,每季度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工资待遇:按照《机关病事假工资扣发规定及分配办法》《下属事业单位病事假工资扣发规定及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病假
(一)请病假3日(含)以上,须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经相应领导审批后有效;因病休息3日(含)以上未能提供相关医院证明的,视为普通事假。
(二)特殊防疫时期接受医学观察,只记入《考勤簿》,不作为病假记。
(三)工资待遇:按照《机关病事假工资扣发规定及分配办法》《下属事业单位病事假工资扣发规定及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其中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开斋节放假时间,以市、区民宗侨部门通知为准。如果适逢节假日,则不补假。
第三章休假审批
第十三条处级干部休假
X管干部请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X管X级干部请假及报备工作的通知》执行。需履行请假报备手续的情形包括:因出差、出访、考察等原因离京的;因学习、培训等原因离岗的;因休假、事假、病假等原因3个工作日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因病假、事假等原因连续两周不能正常工作的。其他请假情形,参考使用《年休假申请表》(附件1)《请假单》(附件3)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其他工作人员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