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2022-12-22 822

XX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遵循及时、逐级上报原则。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电话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事故具体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向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上报。各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不得出现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现象。

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根据已初步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区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五条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统一采用事故报告单形式,内容包括该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及身份情况和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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