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2022-12-04 1726

第一种形态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学校纪委监督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着力推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各负其责、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实施。

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

第二章适用情形

第六条党员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及时采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一)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群众有反映或网上、社会上有不良传言,但反映问题轻微,问题线索笼统模糊,无可查性的;

(三)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

(五)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免于党纪处分的;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需要提醒督促的;

(七)巡视巡察或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

(八)对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执行不力,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

(十)其他适用情形。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明显违纪,且问题线索反映具体、可查性强的;

(二)顶风违纪或者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又违纪的;

(三)被反映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四)约谈提醒可能影响被反映人审查调查的;

(五)其他不得适用情形。

第三章处置方式

第八条第一种形态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谈心交心、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诫勉等方式。

第九条谈心交心方式的运用:

(一)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围绕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1次谈心交心,要定期与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交心。

(三)党委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2次谈心交心。

(四)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交心。

(五)对涉及选人用人、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釆购、后勤管理服务、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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