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心得体会
2022-10-23 1000

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心得体会

据直属机关党委安排,我近期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一系列材料进行了学习,主要有以下体会:

检举控告是监督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也是党员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检举控告者必须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行为危害极大,它不仅严重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资源,还会污染局部社会风气,破坏政治生态,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谈到党内存在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时,一连强调了“七个有之”,其中就包括“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以此为指导,中共中央颁布修订的党内法规,专门就诬告陷害问题进行了说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更是设有“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专章,并分七条对这一行为的定义、甄别及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中央强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并将其视作发挥党和国家监督机关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举措。反对和打击的是借检举名义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弄清造成不实举报行为的动因,是有效避免这类行为的前提条件。总体上造成不实举报行为的原因,可归结为两大类。一是检举控告人因误信他人传言导致认知偏差,或在情况了解不实的情况下进行举报,其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意图,这也是我们常说的错告现象。二是诬告陷害。这类行为可以被进一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被举报人未能满足其自身利益,举报人为发泄不满,捏造事实进行报复。第二类是举报人同被举报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尤其是存在职务任免上的竞争关系。诬告者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而恶意陷害他人。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实名举报是监督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证据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在个别单位,这种举报权利却被肆意滥用。在种种不实举报当中,有的系不了解情况对党员干部错告,有些则是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造谣、陷害、抹黑等。这样的不实举报,是对信访举报权利的滥用,背离举报监督的本质,增加监督执纪工作成本,干扰正风反腐有序推进,损害单位的风气,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

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有规定,党员或公民在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恶意歪曲事实、陷害他人。刑法和监察法中,都有针对“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应处理规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都清楚地表明,诬告陷害他人为党纪国法所不容。那些打着“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小算盘的,一旦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可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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