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2-05-31 911

××市化解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措施

为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全力推动解决各类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难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自然资源部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措施问题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办理或未完善用地手续,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的项目。

二、化解政策和措施

1.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申办完善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既无联建单位又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市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定建设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作为代办主体,代为申办完善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2.对未办理或未完善用地手续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分不同时段、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无政策规定的,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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