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
2022-05-24 1062

xx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着力打造最强执行力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县政府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示报告主体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政府各部门。

二、请示报告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虽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应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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