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环境绿化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做他用,特殊情况,确需改做他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应当在相应位置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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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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