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精神,激发外贸主体发展活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做好跨周期调节,推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进一步在通关、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现有外贸企业加大产业投入,扩大本地海关纳统比例。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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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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