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
2022-05-23 865

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区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

第三条  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协调本区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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