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
2022-05-23 861

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区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

第三条  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协调本区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保护管理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区文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逐级签订区、镇(街道)、村(社区)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职责,督促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镇街要依法履行文物建筑保护的主体责任,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责任清单。

第六条  各镇街对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做好日常管理、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建立文物建筑台账,加强对村(社区)文物安全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明确辖区范围内各级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签订管理使用协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指导文物建筑管理人、使用人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 强化对潭柘寺、戒台寺、灵岳寺、爨底下村古建筑群以及长城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民宗侨办切实加强对潭柘寺、戒台寺、白瀑寺等文物单位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的监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潭柘寺、戒台寺、妙峰山等人员密集文物建筑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区域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方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制定文物建筑原址保护方案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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