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田长制”工作规则
2022-05-23 765

区级“田长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区级“田长制”工作,形成统筹组织、分工负责、合力推进、齐抓共管的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局面,稳定黑土耕地数量,提升黑土耕地质量,改善黑土耕地生态,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基础,根据《中共xxx省委办公厅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21]xx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x字[2021]xx号),《中共大xx区委办公室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xx[2022]x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区级田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牵头制定全区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等、协调、指导、督促并组织考核各乡(镇)和区级责任单位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总问责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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