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县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四川省《市县党委工作运行规则》和《中共攀枝花市委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委在全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县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县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揽X工作,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省委“三大发展战略”和市委“四个加快建设”“四区驱动”战略,围绕“加快北部跨越南部提升、打造绿色崛起样板县”的发展定位,始终坚持“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三个加快建设”,牢牢抓住“五项重点工作”,为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懈努力。
第三条县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党的宗旨,践行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一切为了人民的要求贯穿各项工作的全过程,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精神、省市委决策部署与X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四条县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
(一)对全县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全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全县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县各项事业发展。
(七)动员、组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县委由县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县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县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委审批,由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县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县委任期内,县委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X、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县委按程序免去其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市委备案。
第七条县委常委会委员配备由市委决定,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
县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县委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县的工作。县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精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县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县纪委全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县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全县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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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县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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