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2-05-10 856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580元。按中央和我省财政补助政策,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60%,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20%;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般县中央补助348元、省补助116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116元;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58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58元。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8月10日前拨付到位。进一步放开参加居民医保的户籍限制,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2021年预收2022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各市要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二、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各市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要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全面落实全省统一的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和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准入标准,并做好待遇衔接。全面实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计划,太原市作为专项行动示范城市,要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带动全省深化”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加快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要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设置,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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