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紧急通告
今年以来,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村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假称政府行为,借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之名,暗箱操作、违法违规进行房屋及土地交易、私自签订土地出让出租及安置补偿协议,违规拆除规划区内居民房屋,进行房地产非法开发建设,此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损害了房屋及土地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我县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我县建筑及房地产市场环境,县政府决定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拆迁、开发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论是房地产开发,还是城中村住宅改造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县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相关协议无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对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退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拆迁办公室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对拒不执行的,由县规划拆迁办公室、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组成联合执法队予以行政强制拆除,或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的违法建设工程,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务、电力部门负责对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