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观念变迁、现状审视与法治进路
2022-03-25 328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践证明,始终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永葆组织活力的重要源泉,也是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主要集中于本质争论、思想解读和实践总结,而缺乏法治维度的规范考察。为此,笔者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法治愿景出发,运用历史法学的方法还原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嬉变,梳理党内民主集中制规范化建设历程,厘清其应然的规范意涵,进而结合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运行现状,探寻激发民主集中制时代价值的法治路径。

一、党对民主集中制认识的不断深化

作为尤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发源于西方早期的工人阶级革命运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西方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只是作为一种经验成果来借鉴,并非完全照抄照搬。在此意义上,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具有鲜明的本土属性,不能与域外的民主集中制进行简单对比。这也不难解释为何国内学者对国外民主集中制思想论述的解读会存在较大分歧。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历史现象,要把它放到特殊的历史氛围中去把握、去理解,分析它产生、演变的整个过程,或许历史本身就会提供某种解释。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扬弃,集中体现在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订上,集中体现在党的历届领导集体的重要讲话之中。基此,我国民主集中制的时代拓新有必要采用历史法学的分析视野,重温其确立和发展历程,揭示其螺旋式上升的认识变迁史。

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不断坚持和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制,根据不同形势的变化赋予其新的内涵。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人应山选举产生,党内民主选举的政治意识逐步建立。从党的五大党章首次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至党的十九大党章,都是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的一项原则,只不过是对该原则的内容限定和修辞强曲有所不同而已。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第X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党的   六大通过的党章将“党部的指导原则”改为“党的组织原则”,并进一步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第一,党的各级组织山选举产生,并定期向党做工作报告;第二,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第三,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未通过的以前的问题进行讨论,对已决定的问题,应尤条件地执行。在党的六届  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提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纪律,用纪律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党的七大修改的党章将民主集中制称为“民主的集中制”,并定义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首次增写了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条文,较系统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条件。仔细审视从党的五大到党的七大期间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不难发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民主集中制具有明显的集中倾向。

(一)逐步强化民主

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概念的使用和说明都有了变化,即不再提“民主的集中制”,恢复使用“民主集中制”,把“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同时,党的八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扩展为六项,对民主集中制内容进行系统揭示和科学规范。对比党的八大党章与七大党章表述的差异,虽然“集中指导下”与“集中领导下”以及“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的集中制”均只有一字之差,但精神旨趣完全不同。“领导”更多强曲一种组织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威权与服从的意识显露尤疑,而指导”更多强曲思想和意识上的引导,具有平权色彩。归根结底,“民主的集中制”仍是“集中制”,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才实现了民主与集中的兼顾。此后,党的九大和十大党章没有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作明确解释,党的十一大党章则继续使用党的八大党章的提法,指出“全党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二)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

一直到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似乎再次陷入强曲集中的错误倾向,将党内民主集中制解读为“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在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在客观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作出了较为科学的阐述,即“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从而明确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解决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还是集中制的困惑,避免了把两者割裂开来的错误。难能可贵的是,党的十四大党章还首次指出:

“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换言之,党的十四大党章不仅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科学的定义,而且强曲了它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并把它上升到群众路线的高度来认识,说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这对于正确认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在此后的历次党章修改中,对民主集中制定义及其实质的这一表述没有再作修改。党的十六大党章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十六字基本要求,即将“凡属重大问题都要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修改为“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以及十九大党章沿用了这些规定。

整体而言,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大致经历了“逐步强化民主—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既然是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则期间不免出现认识偏差,主要表现为将民主与集中这一对相互依存的对象机械割裂开来。值得欣慰的是,中国共产党从来不缺少自我革新和自我纠错的勇气与决心,与时俱进赋予党内民主集中制以新的时代内涵,并不断在实践中检验曲适,从而使得中国特色党内民主集中制历经百年变迁而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二、党内民主集中制规范化建设发展概貌

党内法规是党内治理经验的制度化总结'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实施情况可以反映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法治化水准。目前为止,我国在党内民主集中制问题上采取分散式立规的方式,并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党内法规。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立规情况成为观察我国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窗口。

(一)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立规探索

关于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探索最早开始于X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X—X年)》(以下简称“”一制五定规划)的第七部分把民主集中制同组织建设并列,改变过去放在党的组织建设或者政治建设中论述的惯例。“一五”制定规划强曲”按照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千准则》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着力构建

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切实推动民主集中制具体化、程序化",并分别从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千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党内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政治纪律规定和完善党委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八个方面就具体领域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制定规划和要求进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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