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试行)
2022-03-11 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教育干部,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是指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培训项目情况、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工作应当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以考促学、训用结合,坚持以评促改、注重实效,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发干部学习的内生动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增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力。

第二章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按照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境外培训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

第五条 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实施。

第六条 干部脱产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态度和表现。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参与教学活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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